香港某商业公司和深圳某实业公司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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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是国际知名的缝纫设备等机械电子产品制造企业,在中国设立了多家全资子公司及合资公司,均被授权使用原告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其字号在相关领域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被告深圳某公司以其大股东的名义在香港设立了使用原告字号的公司,用于经营与原告相同的缝纫设备产品。原告遂委托我所向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代理律师向法院指出,两被告行为的目的在于利用原告在中国乃至全球的知名度,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生产、销售的缝纫机产品是来源于原告或者与原告有着某种特殊的关系,造成市场混淆,具有明显“搭便车”的故意,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并给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为证明上述事实,代理律师向法院提供了双方的工商登记档案、原告赞助活动等多项资料证明两被告的行为是擅自使用他人“字号”的行为。此外,通过公证购买实物样品并对被告的网页进行公证保全来证明被告的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我方的观点,认定两被告的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带有原告字号的企业名称,在相关刊物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2012年11月8日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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