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公知常识的滥用将受到限制
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当评判该专利权的创造性时,经常会涉及公知常识的应用问题。虽然,《审查指南》规定请求人主张公知常识负有举证责任,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须提交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证据予以证明。但是,在实践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通常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便主观推定公知常识的存在。而在随后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若对专利复审委员会随意认定公知常识的做法提出异议时,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从而导致公知常识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被滥用的现象时有发生。最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却有望遏制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公知常识被滥用的现象。
案件涉及名称为“自粘膜回绝空气立体包装材料及其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认为,涉案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中涉及的电晕处理是一种对塑料、纸张和金属箔等作表面处理的方法,其能够使薄膜表面形成氧化极化基从而产生极性,提高印刷油墨在其表面的附着牢度,其原理在所属技术领域中巳广为人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上述公知常识很容易想到对树脂薄膜表面进行电晕处理,使薄膜表面之间形成虚假的热封,以不至于两层树脂薄膜粘结在一起,进而认定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并作出宣告涉案发明专利权无效的审查决定。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没有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出示过用于证明该区别特征属于公知常识的证据。
专利权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审查决定,便委托我所律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方诉称:现有技术只是涉及凹版印刷外包装用的塑料薄膜图案时采用电晕处理的方法,这种方法主要用于提高聚烯烃薄膜这一特定材料的整体外表面在凹版印刷时的表面张力,以提高油墨在其表面的附着力,并且处理面积大。而本专利是在自粘膜这一特定包装材料进行热封时对第二层树脂薄膜的内表面局部进行电晕处理,以制造空气流道而设计的一个热封阻隔装置,处理面积小。由于将凹版印刷的特定材料整体外表面进行大面积的电晕处理与包装袋进行热封时对自粘膜的内表面局部进行小面积的电晕处理,两者在电晕处理时所确定电极的间隙、放电频率以及电源的阻抗匹配等均不相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需要化费创造性劳动才能联想到。而且没有证据证明涉案专利的上述区别特征属于公知常识。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作出了行政判决,该判决完全支持了我方的上述理由,并且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没有提交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来证明:在所属技术领域中,在树脂薄膜的表面印刷形成的印刷阻隔装置必然是一种油墨系公众所周知的。因此,该区别特征并没有被对比文件所公开,该区别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出一种全新而简便的技术,利用自粘膜的自吸性和特殊印刷阻隔装置的特性,经过一系列特殊专用热封的简单的局部热封粘结,即可生产出利用自粘膜回绝空气的立体包装材料,它摒弃了传统的止动阀,安全阀,机械阀等一系列复杂的阀门或塞头的繁琐做法,利用介质空气,使空气包装材料的生产和操作更方便,更简单,应用领域更加广阔,因则具有创造性。最后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审查决定,并且责令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该判决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该行政判决可能是我国首次因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滥用公知常识而被法院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判例,这对无效宣告程序中如何正确运用公知常识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