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诉讼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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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惠香律师
〔案情简介〕
 上海某装潢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日商投资设立的,专业生产窗帘轨道的企业,其生产的A品牌窗轨因其品质优良,被人民大会堂、经贸大厦等选用,由于A品牌窗轨的良好信誉,社会上假冒者不断出现。
 2009年,有人举报深圳市某窗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在生产和销售假冒的A品牌窗轨。为了取得侵权的证据,我们联系了深圳市南山区公证处,于2009年11月24日我们派人B公司订购了一批价值数仟元的假冒A品牌窗轨, 11月25日与公证处的二名公证员一起到B公司取得了假冒的A品牌窗轨,并取得了B公司的“收款收据”,其后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以证明此假冒A品牌窗轨是从B公司购买取得,并对B公司销售的假冒A品牌窗轨进行了封存。
 其后我代理上海A公司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起诉,此案经南山法院长达一年的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不能提出足够的证据推翻公证,对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予以认可,对两个证人的证词不予采信。2010年12月3日南山法院判决:被告B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其后B公司向深圳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深圳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评析〕
 商标侵权案中主要涉及三部份问题:一是谁可当原告;二是认定侵权的证据;三是要求赔偿的依据。
 一、谁可当原告
 权利证据,《商标法》53条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诉讼的是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而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只有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才可以提起诉讼。
 二、侵权的证据收集
 我国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所说的事实并不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所提到的客观事实,而是法律事实。所谓法律事实,是指能够被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因此包括两部分含义,首先所提供的证据要被法院采信,其次主张的事实要能被该证据所证明。
 证据应有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通过公证购买的形式来固定侵权是最有效的方法,因为公证证据的效力高于其他证据,已国有效的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三、关于侵权赔偿问题
 商标法第56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100万元以下的赔偿,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
 四、关于侵权者的责任
 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无论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应承担责任。
 商标法第52条、56条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12月27日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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