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企业因缝纫机专利起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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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企业因缝纫机专利起纷争

20110713 中国知识产权报

受访律师:李东辉

 

  日本兄弟株式会社是世界著名的缝纫设备公司,其专利产品缝纫机设备采用电脑控制,以质量高、能耗小受到消费者的青睐。然而,这款缝纫机却遭到多家企业的专利侵权。

  日前,兄弟株式会社诉上海杰耀缝纫机销售有限公司(下称杰耀公司)、乐清市所特缝制机械有限公司(下称乐清所特公司)缝纫机专利权(下称涉案专利)侵权案一审宣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杰耀公司、乐清所特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兄弟工业株式会社享有的名称为缝纫机发明专利权的行为;乐清所特公司赔偿兄弟工业株式会社经济损失18万元。

  先进缝纫机专利广遭侵权

  涉案专利产品是一种技术先进的工业用缝纫机,采用电脑控制,具有加工效率高、体积小、缝纫质量高、噪音低、能耗少等特点,属当前世界上缝纫机发展的前沿产品,对我国的缝纫机行业产生较大的影响。本案原告代理人、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东辉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产品问世后,国内一些缝纫设备企业纷纷对涉案专利产品进行仿制。

  据了解,兄弟株式会社是一家国际知名的缝纫设备制造企业,始创于1934年,总部设在日本,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兄弟株式会社先后在中国设立了多家全资子公司。涉案专利是名称为缝纫机的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200410095796.X,申请日为20041112日,授权日为2010210日。

  2010年初,兄弟株式会社在中国市场发现乐清所特公司生产的“ST-430D”型缝纫机涉嫌侵犯其缝纫机发明专利。201068日,原告在杰耀公司公证购买到两台该型号的缝纫机。经专利代理人与律师对其中一台缝纫机进行分析对比,认为该缝纫机的结构特征全面覆盖了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便向法院起诉。

  由于两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在中国的子公司其专利产品生产与销售都受到很大影响,其市场份额受到挤压。李东辉表示,乐清所特公司生产的“ST-430D”型缝纫机完全仿制原告的专利技术,有一些用户误认为该产品与原告是否有着某种关系,除了重大经济损失外,原告的声誉也受到严重影响。

  因此,兄弟株式会社在起诉中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发明专利权的行为;乐清所特公司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100万元,杰耀公司对其中的合理费用15.2 万余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当庭进行专利比对

  在本案中,兄弟株式会社要求保护的专利权利范围为权利要求1,一种缝纫机,具有通过输送板输送加工布的送布机构、对设置于底板部中的梭机构进行驱动的下轴,其特征在于,所述送布机构具有:为了使所述加工布向规定方向进行输送而朝向下方且纵向地设置于底板部的作动装置;安装于在所述作动装置的下端部突出的输出轴上的小齿轮;在一端部形成与所述小齿轮或和所述小齿轮啮合的中间齿轮相啮合的齿轮部、且利用所述作动装置进行摆动的摆动杆;以及设置于所述摆动杆的另一端部、使所述输送板摆动的摆动轴,所述摆动杆设置于所述轴的下方,所述摆动轴延伸到所述下轴的上方,且在上部形成有供所述下轴贯穿的轴孔。

  经法庭比对,原告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与乐清所特公司生产的涉案产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相同,被控侵权产品的结构特征全面覆盖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落入了上述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已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

  然而,乐清所特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确实是乐清所特公司生产,其技术特征也确实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一一对应相同。但被控侵权产品很可能是在原告专利公告授权日之前生产出来的,且原告如果发现侵权行为,应当事先告知被告,被告会作出相应的补救措施以避免浪费诉讼资源 

  与此同时,乐清所特公司提交了一份名称为送布装置的日本专利文件(特开2002-66175)、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针对原告发明专利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及原告的意见陈述书,用以证明原告发明专利的创造性程度不高因而价值不大。乐清所特公司还提交一份被控侵权产品的部件成本清单以证明原告的赔偿诉请金额过高。

  维权之路依然漫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原告发明专利保护范围,被告乐清所特公司对此亦无异议,因此,乐清所特公司未经原告许可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了实施原告发明专利的被控侵权产品,侵害了原告的发明专利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乐清所特公司虽辩称被控侵权产品可能生产于原告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之前,但对此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故不予采信。杰耀公司作为销售商提交了销售发票以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乐清所特公司作为生产商亦确认了此节销售事实,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杰耀公司事前知道被控侵权产品是专利侵权产品,因此,法院认为,杰耀公司依法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合理费用部分亦可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仍应承担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民事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

  国内目前有多家企业涉嫌侵犯原告该发明专利权,兄弟株式会社对其中部分企业已向法院起诉,追究这些企业的专利侵权法律责任。李东辉表示,本案的判决鼓舞了我们维权的信心,不过美中不足的是,一审判决经济赔偿太少,只有18万元,只能勉强维持原告支出的诉讼成本。

 

2011年7月13日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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